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安部:不得拒绝公民依法持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
张景勇

  据新华社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不断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的问题。对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16日说,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这位负责人指出,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对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产生疑问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记者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获悉,在研制设计居民身份证时,采用了比较先进的防伪技术。特别是全国正在集中发放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的,证件所用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将持证人的相片图像和登记项目内容等数字化后采用密码技术加密存入芯片,可以有效地防止伪造证件或篡改证件信息内容;同时,证件表面采用了多项物理防伪技术,大大增强了证件的防伪性能。截至目前,全国已有7.57亿公民领取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且同时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核查时,可以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阅读机具准确、快速地读取芯片内存储的公民身份信息;对于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一致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为公民办理相关事务。